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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七)           ★★★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七)
作者:徐玉成 文章来源:五台山旅游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 17:05:31
订 。 落 实 佛 教 房 产 政 策 的 工 作 各 地 发 展 不 平 衡 , 有 些 地 方 遗 留 的 问 题 不 少 , 应 该 向 政 府 宗教 事 务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 提 出 建 议 , 从 政 治 上 着 眼 , 协 助 做 好 落 实 佛 教 房 产 政 策 的 工 作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第 6 条 规 定 : “ 公 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的 民 事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任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 ” “ 民 事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当 遵 守 政 策 。 ” 宗 教 房 产 当 前 除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外 , 主 要 以 上 述 政 策 和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条 例 》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8 8 . 问 : 确 定 宗 教 房 屋 产 权 的 依 据 是 什 么 ?
    
        答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1 9 8 4 年 复 函 沈 阳 市 政 府 时 指 出 : 宗 教 团 体 的 房 产 , 是 指解 放 后 我人 民 政 府 正 式 承 认 的 各 宗 教 团 体 的 房 产 , 即 : 土 改 后 正 式 登 记 为 寺 庙 教 堂 财 产 的 ; 1 9 5 1年 对 天 主 教 、 基 督 教 实 行 专 门 登 记 时 登 记 的 宗 教 团 体 房 产 ; 各 地 政 府 正 式 承 认 的 属 宗 教 团 体或 寺 庙 教 堂 的 房 产 。
    
       8 9 . 问 : “ 大 跃 进 ” 献 出 的 或 “ 文 革 ” 中 被 占 用 的 宗 教 房 产 能 作 为 产 权 转 移 的 依据 吗 ?
    
        答 : 不 能 。 因 为 “ 大 跃 进 ” 中 各 地 宗 教 团 体 迫 于 当 时 的 形 势 , 曾 “ 献 堂 ” 、 “ 献 庙 ” 。 “ 文革 ” 中 寺 观 教 堂 被 迫 关 闭 , 其 中 绝 大 部 分 宗 教 房 产 被 其 他 部 门 占 用 。 这 是 由 于 当 时 “ 左 ” 的指 导 思 想 造 成 的 , 不 是 正 常 状 态 下 依 法 进 行 的 , 因 而 不 具 有 合 法 程 序 的 产 权 转 移 关 系 。 国 务院 宗 教 事 务 局 明 确 指 出 : 依 此 不 能 作 为 产 权 转 移 的 依 据 , 那 时 “ 献 ” 出 的 堂 和 庙 及 其 附 属 房屋 的 产 权 , 原 则 上 仍 应 属 于 宗 教 团 体 , 但 在 使 用 上 如 何 处 理 , 可 根 据 各 地 目 前 实 际 情 况 经 过协 商 妥 善 解 决 。 “ 文 革 ” 期 间 被 占 用 的 寺 观 教 堂 及 其 附 属 房 屋 , 不 论 其 是 否 已 办 转 交 手 续 ,应 在 彻 底 否 定 “ 文 化 大 革 命 ” 的 前 提 下 一 律 退 回 宗 教 团 体 。
    
       9 0 . 问 : 国 家 对 拆 迁 寺 庙 有 什 么 政 策 规 定 ?
    
        答 : 1 9 9 1 年 3 月 2 2 日 , 国 务 院 第 7 1 号 令 发 布 的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第 1 6 条规 定 : “ 法 律 、 法 规 对 拆 迁 使 ( 领 ) 馆 房 屋 、 军 事 设 施 、 教 堂 、 寺 庙 、 文 物 古 迹 等 另 有 规 定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
    
       解 放 后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对 寺 庙 采 取 一 系 列 保 护 政 策 。 特 别 对 寺 庙 拆 迁 , 做 出 了 严 格 的 规定 :
    
       1 9 5 1 年 6 月 1 6 日 ,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汉 民 族 中 佛 教 问 题 的 指 示 》 中 指 出 : “ 政 府 机 关 今后 征 用 或 借 用 寺 庙 的 房 屋 时 , 应 先 与 住 持 协 商 , 订 立 合 同 , 并 不 要 占 用 佛 殿 神 堂 。 征 用 或 借用 寺 庙 之 机 关 , 对 其 经 卷 、 文 物 、 法 物 须 加 保 护 , 对 其 清 规 亦 须 尊 重 。 ” “ 广 大 佛 教 徒 所 崇拜 之 名 山 大 寺 及 具 有 历 史 文 物 价 值 之 寺 庙 , 均 须 妥 加 保 护 , 防 止 破 坏 , 不 可 轻 于 占 用 。 一 般庙 宇 , 已 无 僧 尼 住 持 或 住 持 僧 尼 自 愿 交 出 者 , 可 由 政 府 接 管 。 在 僧 尼 和 寺 庙 较 多 的 城 市 , 须保 留 少 数 较 大 的 寺 庙 , 完 全 归 僧 尼 使 用 , 便 于 他 们 做 佛 事 , 使 他 们 感 到 信 仰 自 由 确 有 保 障 。 ”
    
       1 9 5 5 年 5 月 , 中 共 中 央 统 战 部 《 关 于 民 族 地 区 佛 教 工 作 的 报 告 》 中 指 出 : “ 对 现 存 的 佛教 寺 庙 , 应 加 保 护 , 不 能 轻 易 拆 除 或 破 坏 , 特 别 是 对 确 有 文 物 价 值 和 政 治 影 响 较 大 的 寺 庙 ,尤 须 注 意 保 护 。 对 确 因 国 防 或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 必 须 拆 除 的 寺 庙 , 须 经 省 ( 市 ) 委 批 准 , 并 且事 先 在 当 地 佛 教 徒 和 群 众 中 进 行 说 服 工 作 , 对 寺 庙 中 的 古 迹 文 物 要 妥 为 转 移 , 对 原 住 僧 尼 的生 活 亦 要 妥 为 安 置 。 ”
    
       1 9 9 3 年 1 月 2 0 日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 国 家 建 设 部 联 合 发 出 《 关 于 城 市 建 设 中 拆 迁 教堂 、 寺 庙 等 房 屋 问 题 处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 ( 国 宗 发 【 1 9 9 3 】 2 1 号 ) 其 中 第 二 条 规 定 : “ 因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拆 迁 教 堂 、 寺 庙 等 房 屋 时 , 应 根 据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条 例 》 和 中 央 、 国 务 院 的宗 教 政 策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 征 询 当 地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意 见 , 并 与 产 权 当 事 人 协 商 , 合 理 补偿 , 适 当 照 顾 , 妥 善 处 理 。 ”
    
       第 三 条 规 定 : “ 对 教 堂 寺 庙 等 房 屋 , 除 因 城 市 整 体 规 划 或 成 片 开 发 必 须 拆 迁 外 , 一 般 应 尽 量避 免 拆 迁 。 必 须 拆 迁 时 , 在 安 置 工 作 中 要 考 虑 到 信 教 群 众 过 宗 教 生 活 的 需 要 。 ”
    
       9 1 . 问 : 已 转 业 还 俗 的 原 僧 、 道 人 员 及 其 子 女 , 对 其 居 住 的 寺 观 房 屋 能 否 享 有 产权 ?
    
        答 : 不 能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关 于 寺 庙 、 道 观 房 屋 产 权 归 属 问 题 的复 函 中 ,肯 定 了 上 海 市 的 如 下 政 策 原 则 : “ 寺 庙 、 道 观 不 论 当 前 是 否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其 房 屋 大 都 是 由群 众 捐 献 而 建 造 。 因 此 除 个 别 确 系 私 人 出 资 修 建 或 购 置 的 小 庙 , 仍 可 归 私 人 所 有 外 , 其 它 房屋 的 性 质 均 应 属 公 共 财 产 , 其 产 权 归 宗 教 团 体 市 佛 教 协 会 与 市 道 教 协 会 所 有 。 僧 尼 、 道 士 一般 有 使 用 权 , 但 均 无 权 出 卖 、 抵 押 或 相 互 赠 送 。 任 何 使 用 、 占 用 单 位 或 其 他 机 关 团 体 都 不 能任 意 改 变 其 所 有 权 , … … 产 权 归 还 各 宗 教 团 体 。 ”
    
        “ 土 改 时 , 寺 庙 、 道 观 仍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僧 、 尼 、 道 士 也 仍 从 事 宗 教 职 业 的 , 土 改 中 虽 由 僧、 尼 、 道 士 出 面 登 记 并 领 得 所 有 权 证 , 但 应 视 作 僧 、 尼 、 道 士 以 管 理 者 身 份 代 为 登 记 , 仍 属公 产 , 不 能 作 为 他 们 的 私 有 财 产 。 ”
    
        “ 解 放 后 已 停 止 宗 教 活 动 的 市 区 及 城 镇 寺 庙 、 道 观 和 土 改 后 才 停 止 宗 教 活 动 的 农 村 寺 庙 道 观, 僧 尼 已 转 业 的 , 其 原 住 的 寺 庙 、 道 观 房 屋 可 继 续 使 用 , 如 转 业 僧 、 尼 、 道 士 已 死 亡 , 其 共同 生 活 的 家 属 仍 可 给 予 照 顾 , 继 续 居 住 , 但 不 得 主 张 产 权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编 》 第 2 9 页 )
    
       9 2 . 问 : 宗 教 团 体 山 林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有 什 么 规 定 ?
    
        答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第 三 条 规 定 : “ 森 林 资 源 属 于 全 民 所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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