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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八)           ★★★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八)
作者:徐玉成 文章来源:五台山旅游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 17:07:15
宗 教 政 策 法 律 知 识 答 问 选 编
    徐 玉 成
        9 6  问 : 如 何 正 确 认 识 和 处 理 “ 帝 国 主 义 利 用 宗 教 ” 的 问 题 ?
    
        答 : 周 恩 来 总 理 指 出 : “ 我 再 重 复 一 次 , 帝 国 主 义 利 用 宗 教 团 体 的 问 题 , 我 们 要 做这 样 的 解释 : 分 清 主 观 和 客 观 , 客 观 上 是 存 在 了 的 ; 分 清 少 数 与 多 数 , 事 实 上 反 动 分 子 是 极 少 数 。 ” “ 我 们 只 要 求 宗 教 团 体 摆 脱 帝 国 主 义 的 控 制 , 肃 清 帝 国 主 义 的 影 响 , 我 们 不 搞 反 宗 教 运 动 ” , “ 宗 教 团 体 本 身 要 独 立 自 主 , 自 力 更 生 , 要 建 立 自 治 、 自 养 、 自 传 的 教 会 。 ” ( 参 见 《 建国 以 来 重 要 文 献 选 编 》 第 一 册 第 2 2 2 页 、 2 2 6 页 )
    
       在 谈 到 反 对 混 进 宗 教 内 部 的 帝 国 主 义 间 谍 时 , 周 总 理 指 出 : “ 我 们 的 政 策 是 要 保 护 宗 教 信 仰自 由 。 但 各 地 基 督 教 、 天 主 教 中 发 现 混 有 帝 国 主 义 的 间 谍 , 他 们 有 帝 国 主 义 的 国 际 背 景 。 对这 个 问 题 我 们 只 反 对 帝 国 主 义 , 不 牵 连 宗 教 信 仰 问 题 。 我 们 主 张 宗 教 要 同 帝 国 主 义 隔 断 联 系。 ” ( 《 周 恩 来 统 一 战 线 文 选 》 第 1 7 3 — 1 7 4 页 )
    
       中 共 中 央 1 9 5 0 年 《 关 于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问 题 的 指 示 》 中 指 出 : “ 对 于 教 会 中 进 行 破 坏 活 动与 间 谍 活 动 的 特 务 分 子 , 不 论 是 外 国 人 或 中 国 人 , 均 须 按 照 共 同 纲 领 第 七 条 坚 决 惩 处 , 但 在惩 处 这 些 特 务 分 子 时 , 不 要 牵 连 整 个 教 会 、 教 堂 或 教 会 学 校 等 , 而 要 把 那 里 的 教 徒 的 大 多 数也 团 结 到 爱 国 主 义 的 旗 帜 之 下 , 一 同 反 对 帝 国 主 义 和 特 务 分 子 。 ” ( 《 建 国 以 来 重 要 文 献 选编 》 第 一 册 第 4 1 0 页 )
    
       9 7  问 : 国 家 征 用 土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是 什 么 ?
    
        答 : 国 务 院 1 9 9 4 年 1 月 3 1 日 发 布 的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第 1 0 条 规 定: “ 国 家建 设 征 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 使 用 的 土 地 、 山 林 、 房 屋 等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法 》 和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国 家 征 用 土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是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第 1 0 条 规 定 : “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土 地 实 行 征 用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2 条 规 定 : “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 依 法 对 集 体所 有 的 土 地 实 行 征 用 。 ”
    
       国 家 征 用 土 地 的 条 件 是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2 2 条 规 定 :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列 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的或 者 准 许 建 设 的 国 家 建 设 项 目 , 经 过 批 准 , 建 设 单 位 才 可 申 请 用 地 。 ”
    
       第 2 3 条 规 定 : “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持 国 务 院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批 准 的 设 计 任 务 书 或 者 其 他 批 准 文 件 , 向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土地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经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批 准 后 ,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划 拨 土 地 。 ”
    
      《 土 地 管 理 法 》 把 《 宪 法 》 中 “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这 一 征 用 土 地 的 条 件 , 具 体 化 为 “ 列入 国 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 和 “ 准 许 建 设 的 国 家 建 设 项 目 ” , 并 且 必 须 要 有 “ 国 务 院 主 管 部门 或 者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批 准 的 设 计 任 务 书 ” 等 文 件 , 符 合 这 些 条件 的 方 可 申 请 征 用 土 地 。
    
       9 8  问 :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
    
        答 : 符 合 上 述 征 用 土 地 条 件 的 , 向 当 地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 经 县 以上 人 民 政府 进 行 审 核 、 批 准 后 , 发 给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建 设 进 度 一 次 或 分 期 划 拨 建设 用 地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后 在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时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核 查 实 际 用 地 , 经 认 可 后 办 理 土地 登 记 手 续 , 核 发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9 9  问 : 涉 及 宗 教 教 产 的 城 市 建 设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几 种 情 况 ?
    
        答 : 从 全 国 各 地 上 访 反 映 的 材 料 分 析 , 在 当 前 城 市 建 设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中 , 涉 及 宗 教教 产 的 大 约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一 、 因 城 市 市 政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需 要 , 拓 宽 道 路 , 建 设 市 政 工 程 、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或 成 片 旧 房 改造 , 由 当 地 政 府 出 面 与 宗 教 界 充 分 协 商 , 按 照 政 策 对 拆 掉 的 宗 教 房 地 产 给 了 相 应 合 理 补 偿 ,宗 教 界 人 士 基 本 上 满 意 , 并 给 予 了 大 力 支 持 ;
    
       二 、 有 的 单 位 为 了 扩 大 营 业 用 房 , 按 市 政 规 划 成 片 改 造 旧 房 时 , 由 用 房 单 位 与 宗 教 界 充 分 协商 , 本 着 团 结 互 利 的 精 神 签 定 协 议 , 新 房 建 成 后 按 比 例 划 分 产 权 , 既 改 造 了 城 市 旧 房 , 又 兼顾 了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 宗 教 界 也 给 予 了 支 持 ;
    
       三 、 有 的 地 方 在 制 定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法 规 时 , 规 定 了 新 建 的 房 屋 如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 必 须 交 纳 相当 数 额 的 补 差 金 , 宗 教 团 体 根 本 无 力 承 受 此 项 经 济 负 担 , 结 果 宗 教 界 不 仅 丧 失 了 房 屋 产 权 和土 地 使 用 权 , 而 且 也 断 绝 了 自 养 的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 宗 教 界 对 这 种 把 宗 教 房 产 视 同 普 遍 居 民 旧房 对 待 的 做 法 很 有 意 见 ;
    
       四 、 有 的 单 位 修 建 职 工 住 房 , 未 与 宗 教 界 协 商 或 未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即 强 行 拆 除 宗 教 房 产 进 行 施工 。 甚 至 有 的 部 门 在 宗 教 界 反 对 的 情 况 下 , 强 行 收 回 宗 教 界 的 房 地 产 使 用 权 , 或 者 建 商 业 大楼 , 或 者 炒 买 地 皮 获 利 , 致 使 矛 盾 激 化 , 宗 教 界 和 信 教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
    
       1 0 0  问 : 上 海 市 政 府 如 何 处 理 土 地 批 租 中 涉 及 宗 教 房 地 产 问 题 的 ?
    
        答 : 为 了 确 保 宗 教 团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持 宗 教 房 地 产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 上 海市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于 1 9 9 4 年 1 月 2 1 日 转 发 了 上 海 市 宗 教 事 务 局 、 上 海 市 土 地 管 理 局 、 上 海 市 房产 管 理 局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关 于 对 本 市 土 地 批 租 中 涉 及 宗 教 房 地 产 问 题 的 若 干 意 见 》 。 主 要内 容 有 :
    
       一 、 土 地 批 租 中 , 凡 涉 及 需 重 点 保 护 的 已 经 开 放 或 将 要 开 放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原 则 上 不 得 动迁 。
    
       二 、 土 地 批 租 中 涉 及 非 重 点 保 护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或 其 它 宗 教 房 地 产 , 有 关 单 位 必 须 与 宗 教 团体 充 分 协 商 , 订 立 动 迁 或 补 偿 协 议 并 报 经 市 宗 教 局 同 意 后 , 方 可 向 市 土 地 局 办 理 批 租 手 续 。各 宗 教 团 体 应 采 取 积 极 支 持 态 度 。
    
       三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动 迁 选 址 , 应 根 据 信 教 群 众 分 布 状 况 及 合 理 布 局 的 原 则 确 定 。 迁 建 的 宗教 活 动 场 所 需 扩 建 的 , 扩 建 部 分 的 经 费 由 宗 教 团 体 自 筹 解 决 , 规 划 、 土 地 等 部 门 应 帮 助 落 实新 址 用 地 。
    
       四 、 对 宗 教 团 体 拥 有 房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地 块 , 凡 宗 教 团 体 自 行 申 请 批 租 的 , 由 宗 教 团 体按 土 地 批 租 的 政 策 、 规 定 , 报 市 宗 教 事 务 局 同 意 后 , 向 市 土 地 局 申 办 批 租 手 续 。 土 地 使 用 权租 让 金 分 成 时 给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适 当 照 顾 。 由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将 所 分 得 部 分 作 为 宗 教 事 业 基 金 ,专 项 用 于 宗 教 房 产 的 维 修 及 改 、 扩 建 工 程 。
    
       1 0 1 . 问 : 四 川 省 政 府 是 如 何 妥 善 处 理 城 市 建 设 中 宗 教 房 地 产 问 题 的 ?
    
        答 : 1 9 9 2 年 9 月 8 日 ,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办 公 厅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向 全 省 各级 党 政 机关 和 省 属 部 门 转 发 了 省 委 统 战 部 、 省 宗 教 事 务 局 《 关 于 在 城 市 建 设 中 妥 善 处 理 好 宗 教 房 地 产问 题 的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意 见 》 ) 。
    
       《 意 见 》 指 出 :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入 , 我 省 城 市 建 设 的 步 伐 也 在 进 一 步 加 快 , 但 值 得 引起 注 意 的 是 , 对 保 护 宗 教 团 体 房 地 产 的 合 法 权 益 考 虑 较 少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又 缺 乏 与 宗 教 界 充分 协 商 , 直 接 影 响 宗 教 团 体 的 自 养 和 独 立 自 主 自 办 教 会 方 针 的 贯 彻 。
    
       《 意 见 》 指 出 , 宗 教 房 地 产 是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自 养 的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 也 是 宗 教 界 坚持 独 立 自 主 自 办 教 会 、 抵 制 国 外 渗 透 的 经 济 基 础 , 妥 善 处 理 宗 教 团 体 房 地 产 不 仅 是 一 个 经 济问 题 , 而 且 是 一 个 涉 及 众 多 的 信 教 群 众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自 办 教 会 的 切 身 利 益 和 反 渗 透 斗 争 的 政治 问 题 , 是 一 项 涉 及 保 持 党 和 政 府 宗 教 政 策 连 续 性 、 稳 定 性 的 重 要 政 策 问 题 。 在 具 体 处 理 时, 仍 应 一 如 既 往 地 按 照 中 央 指 出 的 “ 对 这 项 工 作 , 要 从 政 治 上 着 眼 , 作 为 特 殊 问 题 来 处 理 。 ”
    
       为 此 , 《 意 见 》 提 出 了 五 条 处 理 意 见 :
    
       ( 一 ) 凡 城 镇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需 要 拆 迁 宗 教 团 体 房 地 产 的 , 要 教 育 宗 教 界 顾 全 大 局 , 自 觉 服 从并 给 予 支 持 。 有 关 部 门 应 事 先 做 好 耐 心 细 致 的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 并 同 宗 教 团 体 进 行 充 分 协 商 ,在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 再 行 拆 迁 。 工 作 中 要 注 意 保 护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 防 止 简 单 粗 暴 的 做 法, 避 免 激 化 矛 盾 。 如 拆 迁 繁 华 商 业 区 内 的 宗 教 团 体 房 产 , 应 在 同 一 区 域 内 补 偿 适 当 的 营 业 用房 , 以 不 影 响 解 决 他 们 的 “ 自 养 ” 问 题 。 对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更 需 慎 重 处 理 。 根 据 国 务 院 和 省 政府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如 需 拆 迁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须 征 得 当 地 宗 教 界 人 士 和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同意 ,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其 中 在 国 际 、 国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还 要 报 经 国 务 院 批准 。 对 拆 除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应 由 拆 迁 部 门 负 责 就 近 或 在 同 类 地 方 再 建 和 恢 复 , 以 保 证 开 展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 二 ) 凡 单 位 修 建 办 公 用 房 、 职 工 宿 舍 等 需 要 拆 迁 宗 教 团 体 房 屋 的 , 必 须 按 照 平 等 互 利 的 原则 , 进 行 充 分 协 商 , 取 得 宗 教 团 体 同 意 , 新 房 建 成 后 , 按 比 例 划 分 产 权 。 如 果 不 能 就 地 偿 还, 占 用 单 位 则 应 充 分 与 宗 教 界 协 商 , 在 取 得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 分 别 对 房 产 所 有 权 和 土 地 使 用 权转 让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 以 保 护 宗 教 团 体 的 合 法 利 益 不 受 损 害 。
    
       ( 三 ) 宗 教 团 体 依 法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因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征 用 ,应 按 《 四 川 省 土 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的 规 定 办 理 。 单 位 确 需 征 用 , 必 须 与 宗 教 团 体 充 分 协 商 ,征 得 宗 教 团 体 同 意 , 对 其 地 面 附 着 物 造 成 损 失 的 , 要 负 责 赔 偿 。
    
       ( 四 ) 应 支 持 和 鼓 励 宗 教 团 体 按 照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 积 极 组 织 力 量 开 发 宗 教 房 地 产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成 立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 有 关 部 门 要 从 信 贷 、 技 术 、 税 收 等 方 面 给 予 适 当 扶 持 和照 顾 , 帮 助 他 们 拓 宽 自 养 的 路 子 , 为 他 们 更 好 地 团 结 广 大 信 教 群 众 贯 彻 独 立 自 主 自 办 教 会 的方 针 , 提 供 有 利 的 条 件 。
    
       ( 五 )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不 断 深 入 发 展 , 在 城 镇 旧 房 改 造 中 将 会 较 多 地 涉 及 到 上 述 问 题 , 各 级 党委 、 政 府 要 引 起 重 视 。 对 于 目 前 因 宗 教 房 地 产 问 题 发 生 纠 纷 的 地 方 , 党 委 或 政 府 领 导 要 积 极进 行 协 调 和 处 理 ,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党 对 宗 教 的 一 贯 政 策 做 好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 避 免 扩 大 事 态 ,影 响 安 定 团 结 。 各 地 在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和 法 规 时 , 应 充 分 考 虑 宗 教 方 面 的 特 殊 情 况 , 保 护 宗 教团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要 继 续 抓 紧 解 决 落 实 宗 教 团 体 房 地 产 政 策 的 遗 留 问 题 , 尚 未 落 实 的 应 尽 快落 实 , 对 一 些 易 引 发 事 端 的 地 方 , 更 要 抓 紧 尽 快 解 决 , 避 免 久 拖 不 决 , 激 化 矛 盾 , 影 响 社 会安 定 和 经 济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
    
       四 川 省 这 个 《 意 见 》 体 现 了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有 关 宗 教 教 产 的 一 贯 政 策 , 可 供 各 级 佛 教 协 会或 寺 院 参 考 。
    
       1 0 2  问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就 落 实 宗 教 房 产 政 策 遗 留 问 题 有 哪 些 新 要 求 ?
    
       答 : 中 共 中 央 统 战 部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1 9 9 4 年 在 转 发 江 苏 省 委 统 战 部 、 省 宗教 事 务 局解 决 落 实 宗 教 房 产 政 策 遗 留 问 题 情 况 报 告 时 , 就 落 实 宗 教 房 地 产 政 策 遗 留 问 题 向 各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党 委 统 战 部 、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局 发 出 通 知 , 提 出 了 如 下 要 求 :
    
       ( 一 ) 落 实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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