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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七)           ★★★
《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七)
作者:徐玉成 文章来源:五台山旅游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 17:05:31
务 院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由 政 府 接 管 、 接 办 的 原 教 会 办 的 学 校 、 医 院 、慈 善 事 业 的 房 产 产 权 归 接 管 后 的 单 位 登 记 。
    
       三 、 宗 教 团 体 房 屋 经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拆 除 后 重 建 的 房 屋 , 原 房 已 给 宗 教 团 体 作 了 补 偿 的 , 重 建房 屋 归 建 房 单 位 , 凡 未 做 补 偿 的 暂 缓 登 记 。
    
       四 、 宗 教 团 体 的 房 屋 , 产 权 证 件 不 全 的 , 由 宗 教 团 体 书 面 说 明 产 权 情 况 , 由 主 管 机 关 证 明 ,经 调 查 属 实 , 产 权 无 纠 纷 的 , 可 由 有 关 宗 教 团 体 登 记 。
    
       五 、 信 徒 个 人 购 建 的 带 有 家 庙 性 质 的 小 寺 庵 , 主 要 用 于 自 住 和 修 行 , 不 作 为 社 会 宗 教 活 动 的, 其 房 屋 产 权 仍 属 个 人 所 有 。
    
       8 6 . 问 : 法 律 、 法 规 对 宗 教 团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所 有 权 有 什 么 规 定 ?
    
        答 : 我 国 现 行 的 法 律 、 法 规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所 有 权 规 定 如 下 :
    
       宪 法 第 1 0 条 规 定 : “ 城 市 的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 “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 除 法 律 规 定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 ,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 宅 基 地 和 自 留 山 , 也 属 集 体 所 有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7 条 规 定 : “ 国 有 土 地 可 以 依 法 确 定 给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或者 集 体 所 有 制 单 位 使 用 , 国 有 土 地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可 以 依 法 确 定 给 个 人 使 用 。 ”
    
       第 8 条 规 定 : “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依 照 法 律 属 于 村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 由 村 农 业 生 产 合 作 社 等 农 业集 体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经 营 、 管 理 。 ”
    
       第 1 0 条 规 定 : “ 依 法 改 变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 必 须 办 理 土 地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更 换 证 书 。 ”
    
       第 1 1 条 规 定 : “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 ”
    
      由 上 述 规 定 可 知 , 我 国 宗 教 团 体 的 土 地 权 属 , 有 两 种 所 有 制 形 式 , 即 国 家 所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在 城 市 的 寺 观 教 堂 、 宗 教 团 体 所 使 用 的 土 地 ,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寺 观 教 堂 及 宗 教 团 体 有 使 用权 , 国 家 保 护 其 使 用 、 收 益 的 权 利 , 使 用 权 人 有 管 理 、 保 护 、 合 法 利 用 的 义 务 。 目 前 已 批 准把 产 权 发 还 给 宗 教 界 的 寺 观 教 堂 所 占 有 和 使 用 的 土 地 , 都 属 这 一 类 。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土 地 国 有为 借 口 , 无 偿 占 用 和 开 发 宗 教 界 所 使 用 的 土 地 , 剥 夺 宗 教 界 对 这 些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侵 犯 其 合法 权 益 。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寺 观 教 堂 和 宗 教 团 体 所 使 用 的 土 地 , 是 解 放 初 期 土 改 中 重 新 分 配 的 , 后 来走 上 了 合 作 化 道 路 , 有 的 宗 教 组 织 和 寺 观 教 堂 曾 一 度 成 为 农 村 独 立 核 算 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其土 地 所 有 权 , 除 办 理 了 权 属 变 更 手 续 者 以 外 , 应 当 属 于 宗 教 团 体 ( 寺 观 教 堂 ) 集 体 所 有 , 所有 权 人 拥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的 权 利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无 偿 征 用 和 侵 占 。 已 经 被 占 用 的, 宗 教 界 要 求 归 还 的 应 当 归 还 。
    
       8 7 . 问 : 宗 教 团 体 的 房 屋 产 权 有 哪 些 政 策 规 定 ?
    
        答 : 解 放 后 , 中 共 中 央 十 分 重 视 宗 教 团 体 房 地 产 问 题 , 先 后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
    
       1 9 5 1 年 , 中 共 中 央 提 出 : 切 实 帮 助 教 会 的 各 个 单 位 实 行 自 养 , 想 些 办 法 , 由 公 家 占 用 的房 子 给 房 租 , 甚 至 部 分 减 轻 某 项 捐 税 等 。 原 内 务 部 规 定 : 现 有 僧 道 管 理 的 寺 庙 房 产 , 不 论 其自 住 、 出 租 或 作 生 产 福 利 事 业 之 用 , 经 当 地 政 府 审 查 , 仍 准 维 持 原 状 , 并 负 责 保 管 与 修 缮 责任 。
    
       1 9 5 6 年 以 后 在 我 国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的 总 形 势 下 , 许 多 城 市 宗 教 团 体 出 租 的 房 屋 逐 渐 由当 地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实 行 包 租 或 经 租 , 按 月 付 给 宗 教 团 体 一 定 的 租 金 。 中 共 中 央 指 出 : 对 宗教 团 体 出 租 房 屋 的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 应 服 从 党 对 宗 教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 作 为 特 殊 问 题 处 理。
    
       国 务 院 发 【 1 9 8 0 】 1 8 8 号 文 件 规 定 : “ 将 宗 教 团 体 房 屋 的 产 权 全 部 退 给 宗 教 团 体 , 无法 退 的 应 折 价 付 款 。 ” 文 化 大 革 命 以 来 停 付 的 包 ( 经 ) 租 费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实 事 求 是 地结 算 , 所 收 房 租 , 除 去 维 修 费 、 房 产 税 和 管 理 费 外 , 多 退 少 不 补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选 编 》 第 2 5 页 )
    
       中 共 中 央 【 1 9 8 0 】 2 2 号 文 件 中 明 确 指 出 : 宗 教 房 屋 产 权 “ 这 个 问 题 要 从 政 治 上 着 眼 、作 为 特 殊 问 题 处 理 。 ” 这 是 落 实 宗 教 房 产 政 策 的 基 本 规 定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发 【 1 9 8 5 】 5 9 号 文 件 对 落 实 佛 教 房 产 政 策 问 题 进 一 步 做 了 三 条 规 定 :( 1 ) 凡 经 各 级 政 府 批 准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恢 复 、 开 放 的 寺 观 , 以 及 现 有 僧 道 人 员 居 住 并 有宗 教 活 动 的 寺 观 , 应 将 它 及 其 所 附 属 的 房 屋 交 给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人 员 管 理 使 用 。
    
       ( 2 ) 虽 不 属 前 述 寺 观 管 理 使 用 的 房 产 , 但 建 国 以 后 经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承 认 , “ 文 化 大 革 命 ” 前 由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人 员 经 营 , 或 由 政 府 房 管 部 门 经 租 的 , 以 及 近 年 来 已 经 正 式 交 由 佛 道教 组 织 和 僧 道 人 员 管 理 使 用 的 , 一 律 不 再 变 动 。
    
       ( 3 ) 在 “ 文 化 大 革 命 ” 以 前 已 长 期 被 国 家 机 关 、 军 队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使 用 ; 或 者 房 屋早 已 倒 塌 、 拆 除 , 经 政 府 批 准 地 基 已 被 公 用 的 , 都 不 再 列 入 落 实 佛 道 教 房 产 政 策 范 围 。 个 别特 殊 情 况 , 可 由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机 关 酌 情 处 理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1 4 1 页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对 这 三 条 的 解 释 是 , 符 合 第 一 条 的 按 第 一 条 规 定 办 , 不 符 合 第 一 条 而 符 合第 二 条 的 按 第 二 条 规 定 办 , 不 符 合 第 一 条 、 第 二 条 而 符 合 第 三 条 的 , 按 第 三 条 规 定 办 。 在 实际 工 作 中 不 应 当 对 第 一 、 二 条 规 定 避 而 不 谈 , 单 引 第 三 条 规 定 , 为 落 实 佛 道 教 房 产 政 策 设 置障 碍 。 第 三 条 规 定 实 际 上 在 落 实 佛 教 房 产 政 策 方 面 , 是 对 国 发 【 1 9 8 0 】 1 8 8 号 文 件 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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