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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旅行社强迫购物需支付等额违约金           ★★★
北京:旅行社强迫购物需支付等额违约金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3 16:58:58
在“一日游”中,旅行社将不得安排组织购物活动,如果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将面临按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的风险。从今天(4月13日)开始,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联合推出《北京市“一日游”合同》征求意见稿上网征集市民意见,据悉,正式合同将在“五一”前发布执行。

    转并团需经游客书面同意

    合同文本明确了容易引发纠纷的行程路线、午餐标准、购物安排和费用构成等内容,并特别规定,旅行社在“一日游”中,不得组织购物活动或安排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如果旅行社组织购物或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将按旅游费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按旅游费用的100%支付违约金。

    在旅游费用中,事先约定含景点第一道门票、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等,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另外,旅行社如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游客反悔需付20%违约金

    针对一些游客签合同后迟到或不来,事后又要求旅行社退费的现象,合同规定在出发前一天的16:00之前,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费用。如果游客在此之后才解除合同,或集合时迟到中途也未加入的,旅行社可在扣除20%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费用。而旅行社临时取消活动,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按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游客在行程中未按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已付的相应费用旅行社可以不退还。(记者 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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