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各国际国内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2006年度利息按定、活期结合的方式返还,经测算,旅行社保证金交款期限满一年以上按利率2.25%返还,交款期不满一年的按活期0.72% 。返还利息总额的1/3返还旅行社,剩余2/3利息返还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及日常办公费用。
保证金利息返还于4月1日—6月30日进行,由省旅游局委托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直接返还。接文后,请按时与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联系办理返还手续,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联系电话:0351—7323412 联系人:赵蔚 崔学华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