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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旅行社擅自"转手"游客将承担法律责任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山西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31 7:13: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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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游客 要征得游客书面同意 《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不能将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擅自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接待。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团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旅行社除返还预付的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的20%给予补偿。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0%。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旅行社违规 要罚5000元以上 在《条例》中,"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者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额外费用的;炒卖客房或者旅游运输票证的;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甩团、甩客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只要有以上的一种行为,旅游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能够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投诉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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