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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旅行社擅自"转手"游客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山西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31 7:13: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太原市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擅自将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还增加了对旅游者的义务、对景点、景区的要求,删除了要求旅行社强制办理意外保险的条例。

    "转手"游客

    要征得游客书面同意

    《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不能将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擅自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接待。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团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旅行社除返还预付的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的20%给予补偿。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0%。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旅行社违规

    要罚5000元以上

    在《条例》中,"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者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额外费用的;炒卖客房或者旅游运输票证的;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甩团、甩客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只要有以上的一种行为,旅游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能够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投诉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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