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发现清康熙年间村规民约石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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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太原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3 16:29:08 |
近日,绛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下乡调研时,在本县横水镇下庄村发现一块清康熙年间的石匾,引起文物部门的重视。
该石匾系青石质地,高45厘米,长82厘米,镶嵌于下庄村财神庙走廊的南墙上。匾面正楷阴刻,文字自右而左竖排,落款为大清康熙五十九年岁在庚子,由当时十分著名的绛县下庄村才子张亦堪书丹、李全都镌刻。
此石匾虽经近300年的风雨侵蚀,但仍然保存完好,匾面上的文字清晰可辨。尤其是其村规民约内容,范围之宽、项目之细、条款之多,实在鲜见,不仅有制定的目的、意义,也有制定的方式,系"召集长幼,公议罚例",绝非个别人闭门造车为之;还有违反规定处罚的标准,更有对发现者捉拿和隐匿的奖惩措施;不但适用于本村,同时适用于外村,甚至"偷外庄一切者"惩罚更厉,加倍罚之。对"不遵罚者"干脆"公呈鸣官"。
这一石匾的发现,对于研究当时的法制建设、村民自治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并为在新形势下如何制定村规民约、依法治村提供了难得的借鉴经验。目前,绛县文物部门已对这块石匾采取了保护措施。 (张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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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匾主要内容
我庄俗称淳朴,崇尚礼仪,由来久矣。近日,一二不肖渐即鼠窃,大异先世之传,深为风俗之累,凡我庄人莫不痛恨。今召集长幼,公议罚例:如凡盗田禾、树木、苜蓿、场园柴草、摧筑坏堰、牛羊骡马踏啃田苗绝苜蓿、聚众赌博,以上每犯罚银五两;开场诱赌者罚银十两;作害田苗及辫麦、抽苗心之类、摇新栽树、麦地剜小蒜、偷棉花、枣、柿,苜蓿地内采柴草、偷取堰土并粪、偷取庄农什物及日用家伙,借用者不论,以上每犯罚银三两;偷外庄一切者如本条倍罚;拿获者给所罚银三分之一;徇私不举者天诛地灭,不遵罚者公呈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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