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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出台首部景区开发法规:不同项目不同部门审批         ★★★
山西出台首部景区开发法规:不同项目不同部门审批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1 17:08:42

  《旅游景区保护开发管理办法》29日公布,将于明年2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旅游联合执法大队,对旅游景区开发、经营进行综合执法

  山西省首部有关景区开发管理的法规——《旅游景区保护开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昨日公布。《办法》强调,进行旅游景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在旅游景区内建设、经营旅游服务项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该《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执行。《办法》所包含的旅游景区是指具有旅游及相关活动服务功能的区域。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观教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吸引物并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和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区域。

  《办法》提出,利用风景名胜区开发旅游,要向建设部门申请;围绕文物保护单位开发旅游,要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发旅游,要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利用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开发风景区,要向水利部门申请;利用湿地开发旅游,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开展漂流划船、游船等水上旅游项目的,应当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涉水旅游项目应向县级以上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开展矿井地下游等项目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开展登山、蹦极、漂流、滑雪、滑冰、热气球等体育项目的,应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开展狩猎项目的,应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旅游联合执法大队,由旅游、城建、文物、林业、环保、安监、水利、海事、农业、工业、体育等部门人员组成,对旅游景区开发、经营进行综合执法。

  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旅游景区从事旅游接待活动,应在旅游资源保护允许容量范围内开展,并制订旅游高峰安全运行预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游客流量占景区最大接待容量的信息,合理疏导游客。(来源:山西晚报;记者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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