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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推广使用公民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           ★★★
山西省推广使用公民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7 10:06:05

  条款清清楚楚出游公公平平

    昨日,省旅游局和工商局联合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

    由于缺乏统一的出境游合同文本,导致旅行社和旅客的纠纷不断,这种局面将在今后得到有效缓解。昨日下午,山西省旅游局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使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示范文本。

    新合同有四大亮点

    在境外被强制购物一度被列为游客厌恶之最。示范文本指出,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同时应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针对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示范文本明确: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针对模糊用语导致的游客投诉事件,合同文本规定,合同用语必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目前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游客有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团或者拼团,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针对这一问题,示范文本首次规定了转团拼团的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说明和证据;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此外,示范文本中还列出了黄金周期间出境游的特别约定条款,游客与组团社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

    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科科长吴印华介绍,长期以来,反映在出境游市场的突出问题是合同纠纷。此前旅行社普遍使用的出境旅游合同是一种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本身的公平性值得商榷,发生问题后,因为合同不明确而难以定性的投诉案例也大量存在。

    新的合同文本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做了更为细致的考量。值得一提的是,新合同文本在对组团社举出6项违约责任的同时,对旅游者也制定了5项违约责任赔偿办法。业内人士表示,在出游过程中,就信息不对称的方面来讲,游客处于弱势一方,但在赔付界定时,旅行社往往处于弱势。新的合同文本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最早下周投入使用

    随着新合同文本的下发,原先各家旅行社使用的旧合同文本将同时废止。记者从省城几家出境旅行社了解到,虽然已经听说新合同文本下发的消息,但目前还未见到。

    对此,省旅游局表示,新文本合同将由山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统一印制,各出境组团旅行社从下周起可以领取。同时,省旅游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合同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擅自制定并印制出境游合同文本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记者 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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