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内旅行社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对太原市国内旅行社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旅行社实施1000元以下、对个人实施5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执法部门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罚款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行政处罚的,可要求举行听证,由太原市旅游局组织听证(15个工作日内)。